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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52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9〕114号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粤府办〔2009〕1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政部门公开企业信用信息行为,促进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行为。   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掌握的可用于了解、分析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统一企业信用数据标准,规划、指导和协调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报送、更新、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 省或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或委托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的单位或部门,统称为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   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单位负责收集和整合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及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立本级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或将企业信用信息整合到地级以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系统。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五条 以下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范围:   (一)工商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基本资料、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及工商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有关企业税务登记基本资料、企业纳税(包括是否欠缴、偷逃税款)情况、购领发票情况、纳税信用等级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有关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四)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资质认定、产品技术认定、经营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外经贸部门有关对外贸易经营企业备案登记及变更情况、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年审结果、有关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六)统计部门有关企业违法统计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资产变动及奖惩等信息;   (八)科技部门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九)知识产权部门有关企业专利获奖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公安部门有关企业公共安全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处罚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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