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11-02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686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2009-1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时防范、化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风险,妥善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维护市场稳定,依据《证券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证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以下简称“交易不能进行”)的情形。   第三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   第四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场所在地或全国其他部分区域出现或据灾情预警可能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场交易地发生火灾或电力供应出现故障等情形。   第六条 引发交易异常情况的技术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统中的网络、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等无法正常运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统在运行、主备系统切换、软硬件系统及相关程序升级、上线时出现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统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不能进行是指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异常、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   第八条 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是指: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