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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524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发布日期】2009-08-14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东省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食用农产品可溯源制度,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本规定所称标识,是指用于表明识别产品特性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及其他说明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标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规划和协调。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标识的要求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有分级标准的应当标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级;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名称。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保质期有明确要求的,应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字迹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的,字体应小于相应的汉字。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食用农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标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或俗名。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产地应当标注其种植或者养殖地所在省、市、县、乡、镇(街道)的名称。 非种植或者养殖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标注能表明其来源的产地信息。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按照以下规定标注公历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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