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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07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发布日期】2009-08-29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广州市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3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培训、翻译、鉴定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和上年度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核定,实行据实支付和结算。 第八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本市法律援助宣传日。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在法律援助宣传日应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和处理;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法律援助的资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能力等因素,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由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的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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