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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962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湖南省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日期】2009-09-2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湖南省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于2009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9月27日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从事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六条 申请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准予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改变客货运输车辆的结构和特征,不得使用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间隔对车辆进行维护,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应当到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客货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检测,评定其技术等级,达不到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并对检测结果和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十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车辆实际使用单位应当对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的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包括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旅游客运经营。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不得站外揽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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