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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生效日期:2009-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6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于2009年9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9年9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应用主导、面向市场、有序开发、积极引导、注重效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重视信息化促进工作,将信息化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安排信息化专项资金,采取措施推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广播电视和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信息交流、信息资源开发、推广应用、培训和服务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促进信息化发展和维护信息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全区通信网建设规划,纳入自治区信息化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规划,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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