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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734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发布文号】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4号 【发布日期】2009-09-03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银川市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009〕4号)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8月2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王儒贵 二○○九年九月三日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第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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