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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10311 |
文件页数: | 1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9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发布日期】2009-08-13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大连市 大连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 (2009年8月1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价格、民政、工商、建设、城建、城乡规划、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指导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鼓励依法成立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培训从业人员,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参加业主大会时遵守大会程序; (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详实、准确的联系方式; (八)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其履行业主义务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和多个单位开发建设,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是,该物业项目规模较大且被市政道路分割或者独立封闭的,可以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详细规划图上明确。 第九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房屋实际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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