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0-16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94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3号 【发布日期】2009-10-14 【生效日期】2009-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