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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8-2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38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江苏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8-21 【生效日期】2009-08-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等规定,结合江苏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办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集体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 异议复核适用于民警或罪犯对监区(直属分监区)(以下统称监区)、监狱办理的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有异议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四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其日常工作由刑罚执行部门办理。   监区长办公会负责本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工作。   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会议负责复核工作。   第五条 监狱、监区异议复核工作职责包括:   (一)受理复核申请;   (二)初审复核申请材料;   (三)调查取证;   (四)作出复核决定;   (五)督促执行复核决定。   第六条 监区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应当在监区内公示两个工作日;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应当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警或罪犯在监区意见公示期内,可以向监区提出复核申请;在评审委员会意见公示期内,可以向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一)对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有异议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而呈报减刑、假释的;   (三)对同等情形下符合优先呈报条件而未优先呈报减刑、假释的;   (四)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证明材料有异议的;   (五)对监区、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有异议的;   (六)有其他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情形的。   复核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复核事项及主要事实依据。   第八条 监区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或全体警察会议进行复核,并将作出的复核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核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九条 申请人对监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或者在评审委员会提请减刑、假释意见公示期内向刑罚执行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向刑罚执行部门申请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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