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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1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60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 【发布文号】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发布日期】2009-09-03 【生效日期】2009-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抚顺市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8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阳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公园、高尔山公园、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实施后,适用本规定管理的其他公园,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公园和高尔山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新抚区、东洲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水体清洁和园容整洁、美观。 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等公共信息标识,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 第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游乐、商业服务功能规划区外设置各类游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 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第九条 公园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 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 第十二条 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 第十三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 第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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