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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07-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181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汇发【2009】33号 【发布日期】2009-07-27 【生效日期】2009-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汇发【200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自2008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8]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2008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6号)相应废止。2009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银行认真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局设立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实施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业务合规,占6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情况。   (二)数据质量,占30分。考核银行按外汇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和报表情况。   (三)内控制度,占6分。考核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内控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执行情况。   (四)其他,占4分。考核银行对外汇管理规定的培训、宣传情况,对外汇管理工作要求的配合、落实情况,检查情况。   对于管理权在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头寸集中管理行、主报告行、短期外债管理行等视为总行,下同)的业务,设置总行单独考核指标。总行单独考核指标不作为对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内容。   对于仅由部分银行开办的特殊业务,作为附加项目由外汇局相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   第五条 考核评分采取扣分方式。外汇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考核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详见附1),以日常监管中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作为依据,并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各项目分值扣减。   第六条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外汇检查部门应在银行确认后及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判定是否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判定的标准为:考核期内以及考核期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计入该银行当年度的考核成绩;以往年度发生的违规问题,不计入当年的考核成绩。   第七条 对于银行没有开办相应业务的考核指标,不予考核,为保持与开办相应业务银行的可比性,在计算此类银行总分值时,该考核项目的得分按照同一地区内其他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在该项目上的平均分予以调整。   第八条 外汇局对银行考核,按法人和属地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   (二)上述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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