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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788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8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 【发布日期】2009-08-31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兰州市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9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津梁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修改为《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二、增加关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定义。 三、增加关于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的相关内容。 四、完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内容。 五、调整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具体条件。 六、提高廉租住房住房补贴标准。 七、增加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和廉租住房维修及管理内容。 八、对相关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 九、《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2006年9月23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9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3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9〕第6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卫生、价格、统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镇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方案。廉租住房制度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工作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六条 市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后,纳入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后,纳入县(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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