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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74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发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7号)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1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取消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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