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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6-2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40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发布日期】2009-06-21 【生效日期】2009-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陕西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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