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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84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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