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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845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2008年7月2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1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文化立市战略,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机制,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步伐,增强文化软实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企业,是指从事前款规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三)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市、区政府在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文化产业政策;对纳入政府投资导向目录的鼓励性文化产业项目,应当予以引导、扶持。   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市政府文化产业发展行政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定、实施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参与制订政府投资导向目录,参与政府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的论证和审核;   (四)对文化产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五)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以及文化产业项目的预申报工作,推进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   (六)组织和指导文化产业展示交易、信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   (七)按照有关规定监管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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