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1-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821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发布日期】2008-09-26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6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以及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   第十一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7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市(州、地)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80公顷以上。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00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