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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82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5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发布日期】2008-11-28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保障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原则是,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以预防为主,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人员; (二)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五)加强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法制、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七)动员和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活动; (八)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 (九)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部门绩效考评内容。 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判,完善审判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审理各种案件,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规范执行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强管理,消除治安隐患。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依法批捕、起诉;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控告、申诉和处理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改造、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预防、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特别加强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及暂住人口的治安服务和管理;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管理;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及突发性事件;指导、检查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基层治保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