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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9098
文件页数:1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9-25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   (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八条 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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