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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3-26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070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0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4号 【发布日期】2009-03-26 【生效日期】2009-03-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公告第14号)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被修改、废止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章或者废止决定,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   (三)规章文本、修改规章的决定或者废止规章的决定;   (四)起草、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   第五条 一个备案报告报送备案一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每次报送备案的规章和相关文件共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目录,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与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三)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超越地方人民政府权限;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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