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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9-06-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5499
文件页数:8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4号 【发布日期】2009-03-26 【生效日期】2009-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公告第4号)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以及上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并组织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并由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线路、站点、班次运行。   班车客运途经城镇配客的,应当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客运站(点)配客。   第十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6年,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规范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客运班线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经同意后方可终止经营。原许可机关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包车客运应当按照约定的起讫地、时间、线路运行,不得沿途揽客。包车客运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但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旅游客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旅游客运市场。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旅游客运包车可以按照旅游合同及旅游接待行程计划在车籍地以外接送有组织旅游团队。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可以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等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强迫旅客乘车、途中甩客、未经旅客同意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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