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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90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30号 【发布日期】2009-01-07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公告第30号)   (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7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部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管执法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城管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所属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泸灞生态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产业基地执法分局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管执法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执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宣传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新确定和调整的行政处罚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城管执法实行属地管理,违法行为由发生地的城管执法部门管辖。对流动状态的违法行为,由相邻区域的城管执法部门约定管辖。管辖权发生异议的,报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可以直接管辖,也可以组织所属城管执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局联合执法。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其执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据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修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及建筑施工中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配合规划部门拆除违法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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