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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168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号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公告第1号)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预算执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本省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对本级政府、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根据需要可以对管理和使用预算资金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企业等进行审计调查。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预算收入情况;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政府投资计划、用款计划、支出种类和预算级次、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下级人民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结算、结转的情况;   (五)本级各预算执行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使用预算资金的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与本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九)同级国库或者代理同级国库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库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可以对未纳入预算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审计,应当有计划地选择部分预算资金使用项目,依据政府相关政策、目标与行业标准等,对该项目资金使用的整体或者阶段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条 各预算执行部门应当在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该预算年度财政预算执行结果的同时,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   (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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