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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981 |
文件页数: | 2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37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2号 【发布日期】2009-09-21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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