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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生效日期:2009-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54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3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发布日期】2008-12-25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2008年12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图编制、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加强地图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开地图的编制、审核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质量以及利用地图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生产、出版、传播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内容进行编辑(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的除外。   第五条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图编制活动。   第六条 地图编制单位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前,应当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   (一)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和省外测绘单位进入省内承担地图编制项目的备案;   (二)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州)政府所在地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三)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编制项目的登记。   第七条 绘制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行政区划变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设施等公共信息。   第九条 地图编制单位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公开版地图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6个月,地图集(册)现势性截止日期为出版日期前12个月。   第十条 编制地图应当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地图名称与地图所表现的内容应当相符。   第十一条 编制公开地图、地图产品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   (二)未经公开的港湾、港口、火车站内站线的具体线路配置情况;   (三)航道水深、船闸尺度、水库库容、输电线路电压等精确数据,桥梁、渡口、隧道的结构形式和河底性质;   (四)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各项经济建设数据等;   (五)未公开的机场(含民用、军民合用机场)、机关和单位;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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