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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8-12-29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546
文件页数:2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8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生效日期】2008-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海口市扶持医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2008年12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医药产业,加快实现本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药品研发机构。   本规定所指医药产业包括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及医疗器械等行业。   第三条 在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分设市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医药产业发展。市医药产业每年的税收增量市级留成部分及省财政对市医药产业的扶持资金作为补充。同时,积极争取国家、省有关部门资金的支持。   第四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协调本规定的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扶持优惠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要求申报单位在每年二季度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过期视为放弃。工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受理、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具体操作细则另定。   第五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取得国家药监部门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一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二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医药科技创新。鼓励医药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新药研制过程中,积极申报我市科技三项经费。市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医药企业。   第七条 鼓励扶持新建、技改医药生产型项目。新建、扩建医药生产项目的厂房及研发类建筑,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八条 鼓励引进优质医药项目。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时间内建成投产的新办企业,投产后2年内企业年度最高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达10万元/亩,且年税收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从专项资金给予其所交纳的土地款额的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其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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