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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429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布日期】2009-02-09 【生效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2009年1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 “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 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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