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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1-0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1717
文件页数:3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39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09-01-07 【生效日期】2009-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08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对依法执行职务人员污辱谩骂、造谣中伤的;   (二)在现场设置障碍,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袒护并协助被处罚当事人逃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欺骗,影响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帐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   (八)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带的警械、器具的;   (九)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推、打和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十一)冲击、搅闹执法机关,干扰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二)殴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五、删除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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