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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生效日期:2008-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992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2008-02-27 【生效日期】200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西宁市客运治安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2008年2月22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2月27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治安管理,维护客运治安秩序,保障客运机动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是指经依法许可,利用机动车按规定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治安管理。   第四条 西宁市公安局是本市客运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交通治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以下统称县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旅游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客运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客运治安管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在客运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客运治安举报投诉等相关服务制度,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设立的客运治安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客运场、站和客运机动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客运治安教育培训,并对其治安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车流量较大的客运场、站设置派出机构或治安室,维护客运场、站治安秩序,及时处理客运治安事件。客运场、站应当按规定协助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实行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制度。   始发站或者终点站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班线客运机动车辆和其他经本市依法许可从事客运的机动车辆,经营者须在取得客运经营资格后30日内持营运手续、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身份证、驾驶员驾驶证、客运治安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到当地的市、县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完毕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当向备案人出具登记备案凭证并核发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标志。机动车客运治安登记备案凭证和备案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依法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客运机动车经营者应在批准后1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交通治安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办理更改登记备案:   (一)停业、歇业、复业、更名、合并、分立;   (二)更改车辆号码、车身颜色;   (三)更改名称、营运线路或者车辆;   (四)迁移地址;   (五)更换从业人员。   第十条 交通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机动车经营者、运营车辆、从业人员和客运场、站的治安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客运场、站和客运机动车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客运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客运机动车经营者为治安管理责任人,应与交通治安管理部门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客运场、站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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