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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E:建筑业
生效日期:2009-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007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9-01-19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工作,维护建筑业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以下简称建筑业劳保费)是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规定计取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业企业返还、调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   其余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所属区域范围内的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确定的建设工程投资额的3%筹集。建设工程造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分期缴纳,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批准后,签订分期缴纳建筑业劳保费协议,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60%。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取建筑业劳保费。   第八条 建筑业劳保费的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代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产生的利息收入并入本金。   第九条 已缴纳建筑业劳保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扣除已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   第十条 建筑业劳保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单列计算,不得列入竟标价。   建筑业劳保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减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不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筹集的建筑业劳保费,按照下列规定返还给建筑业企业:   (一)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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