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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9-04-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22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发布日期】2009-01-16 【生效日期】200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 (2008年12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省自然科学奖; (三)省技术发明奖; (四)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湘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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