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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256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1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文号】文化部令第48号 【发布日期】2009-09-15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网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8号)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管理,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作用,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文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国文化站建设规划和标准,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文化站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无偿划拨建设用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文化站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文化站应位于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内。 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文化站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 第八条 文化站应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并有计划地予以更新、充实。 文化站设施和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及相关手续,依法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因乡镇建设规划需拆除文化站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乡镇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征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职能和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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