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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022 |
文件页数: | 3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0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发布日期】2008-12-22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2008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关的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投入; (五)旗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六)建立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项目,应当严格依法审查; (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辖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建立苏木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三)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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