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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
生效日期: | 2009-03-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665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327号 【发布日期】2008-12-30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327号) (2008年12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确定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害预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土地、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下列重要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工程; 2.多孔跨径总长大于等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等于150米的公路、铁路桥梁,长度大于等于3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路、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3.Ⅰ、Ⅱ级干线铁路的铁路枢纽建筑、大型站的客运候车楼、一级以上汽车客运站以及一级以上长途汽车站客运候车楼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物流调配中心; 4.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4D以上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5.二级以上港口客运站和停靠5000吨以上泊位的货运港口工程(含候船室、码头、泊位等)。 (二)能源工程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总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含热电联产工程); 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 3.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开关站,50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站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4.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和风力发电工程。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级和50万人口以上城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矿山、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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