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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05-25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3417 |
文件页数: | 5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4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5-25 【生效日期】2009-05-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2009年5月23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推进海峡两岸合作与交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农业合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 闽台农业合作应当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闽台农业合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鼓励从事下列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 (二)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 (四)农业高新技术;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六)新型农用工业; (七)农产品物流业; (八)休闲农业; (九)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从事前款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 第十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 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 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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