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文件名称: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 .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35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第58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条例 (第58号)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人,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等。 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流动、激励、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为本,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统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的合理、真实意愿。 第四条 人才资源开发实施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人才培养、选拔、任用、激励等制度。 第五条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才资源开发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支持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第六条 对在人才资源开发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培养和引进 第七条 自治区将人才能力建设作为人才资源开发的核心,制定并实施符合自治区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人才能力建设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资源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总量、结构和素质的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引进规划和计划,通过产业发展、项目实施、企业培育等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九条 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 |
文件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