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A:农、林、牧、渔业
生效日期:2009-0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355
文件页数:7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7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87号 【发布日期】2009-01-10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昆明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87号)   (2008年12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1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居)委会、组(社区)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壮大经济实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财务工作业务培训,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   (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   (五)调解农村集体资产争议。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行使村(居)、组(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组(社区)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负第一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三)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产权与经营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等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额投资的企业资产以及在企业或者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五)无偿援助、资助、捐助的资产;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挪用、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农村集体资产。   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经营的,其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中不适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资产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标、租赁及股份合作等开发利用,其收益归集体所有。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