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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
生效日期: | 2009-02-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931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3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第129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9-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第129号) (2008年10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下列地区、单位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 (一)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 (二)地区生产总值一亿元以上、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街道办事处; (三)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商贸区,前款规定以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等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定员、营房建设、器材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 第七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由组建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理。 第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为专职消防队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的业务实施工作指导。专职消防队在公安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招聘,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员由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并报当地县级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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