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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8-12-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546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323号 【发布日期】2008-10-20 【生效日期】200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323号)   (2008年10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0月2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 省外监理企业进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专业工程监理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专业工程监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理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约定、存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二)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三)与被监理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五)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六)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七)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八)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九)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十)与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或者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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