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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199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177号 【发布日期】2009-01-07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177号)   (2008年12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月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拖拉机除外)驾驶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和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学员)及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性教练场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第六条 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向市或县(市)、上街区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市)、上街区未设立培训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市培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第九条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时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标明相应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培训管理机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条 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件后,应当持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培训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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