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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生效日期:2009-03-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2656
文件页数:4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2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苏州市 【发布文号】第107号 【发布日期】2008-12-24 【生效日期】200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 (第107号)   (2008年12月9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鸡湖区域的管理,保护金鸡湖水质,维护、改善和美化区域环境,促进金鸡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鸡湖区域包括金鸡湖水域、湖心岛、环湖景观绿化区域等,具体范围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园区城市管理部门是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金鸡湖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建设、水利(水务)、交通、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鸡湖区域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园区承担上述管理职能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金鸡湖区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金鸡湖区域。对保护金鸡湖区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金鸡湖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七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临时占用金鸡湖区域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的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金鸡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与景观、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生活、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金鸡湖区域。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搭建的临时设施。   第九条 金鸡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缩小湖泊面积;   (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三)影响水体质量;   (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条 金鸡湖区域的公用码头、驳岸、栈桥、堤坝、涵洞、闸门、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设置和维护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擅自拆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十二条 在金鸡湖区域内举办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的,应当签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各类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章 水体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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