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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9年修订).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S: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生效日期:2009-05-27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78
文件页数:5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09年修订)   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中小企业政策,对本省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扶持重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规范中小企业行为,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省、市、县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发展中小企业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   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制定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准确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   第六条 中小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小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逐步增加。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制定。   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投资补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科学技术支出、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组织经贸活动等方面,应当对中小企业按照与其他企业同等条件、同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当积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质量。对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提供信贷支持。   城市商业银行年新增贷款用于中小企业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政策性银行可以与商业银行、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信贷业务。   第十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国有大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其他有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贷款公司,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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