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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生效日期:2009-08-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204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6-09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2009年2月26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9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促进与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遵循鼓励创新、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完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健全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农牧、财政、人事、工商、公安、海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教育,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资助专利申请与保护、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奖励优秀专利项目。   专利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专利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引进、实施专利技术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专利扶持资金。   第九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进行认定、考核,应当把专利的创造、使用作为重要内容。   第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指导监督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应当优先评聘。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专利技术或使用专利扶持资金完成的专利发明创造,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专利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专利技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十三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鼓励支持科技人员积极参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应用转化和引进开发等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专利项目孵化工作,以政府投资为主建立的各类具有孵化功能的创业服务中心,对入驻孵化的专利项目应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优惠。   第十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培养专利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应当及时申请专利。   第十七条 鼓励专利权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   第十八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和报酬: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1000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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