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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A:农、林、牧、渔业 |
生效日期: | 2009-10-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4236 |
文件页数: | 6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6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6-04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 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 (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 (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 (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 (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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