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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J:金融业
生效日期:2009-09-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52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6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06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6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本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项目。   第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和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的自然科学基金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置的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委员会制,成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并按规定用于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工作。   第二章 发展规划与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组织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确定本省优先发展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的方向,有关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措施,以及鼓励、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联合开展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在制订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时,应当广泛征集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确定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7日内向社会公布。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并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人员 (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具有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其所在的并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基金资助项目管理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申请人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将该单位作为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指导申请人进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工作,并负责审查、确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要求确定基金资助项目,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别要求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如实说明。   申请人和参与者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一)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没有依托单位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请和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数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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