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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9-05-3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4436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发布日期】2009-05-31 【生效日期】2009-05-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一、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内的各种所有制房屋。”   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第三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修改为“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新竣工房屋保修期满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修改为“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第六条“下列房屋,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办房屋安全证件,有关部门凭房屋安全证件办理有关手续: (一)用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 (二)用于公益、公用事业的房屋; (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按鉴定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核发房屋安全证件。”   修改为“用于公共娱乐、公益、公用事业和商业经营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五、删除第七条。   六、第十一条“经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需要拆除时,用于安置原拆迁面积的部分,免交公建配套费、市政配套费、水资源费、电集资费、电贴费、人防费等有关费用;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手续。”   修改为“经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需要拆迁重建的,可纳入旧城改造,享受优惠政策。”   七、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    (三)改变用途、增开门窗、增设阳台、增加使用荷载、准备加层、扩建的;   …”   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    (三)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改变用途、增开门窗、增设阳台、增加使用荷载、准备加层、扩建的;   …”   八、第十六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非危险房屋的,在《房屋安全鉴定书》上注明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期限。”   修改为两条:“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九、第二十一条“用于公共娱乐和商业经营的房屋,未按规定申办房屋安全证件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用于公共娱乐、公益、公用事业和商业经营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的通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安全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本修正案,市政府1997年9月25日公布,2002年10月30日修正的《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重新公布。   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1997年9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第93号令第一次修正,2009年5月31日第130号令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邯郸经济开发区、马头生态工业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县(市)、峰峰矿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并将房屋的安全情况汇总后报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备查。   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后,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按规定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六条 用于公共娱乐、公益、公用事业和商业经营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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