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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J:金融业 |
生效日期: | 2009-09-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2663 |
文件页数: | 4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4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 〔2009〕99 号 【发布日期】2009-07-10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天津政府网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津政办发 〔2009〕9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专用卡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专用卡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是指经我市相关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由企业等非银行卡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在特定行业领域使用、具有支付功能的非银行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是指专用卡发卡企业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是指为我市专用卡发卡企业办理专用卡资金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存款账户,是指用于办理各项专用卡资金收付业务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充值资金的归集以及与相关各参与方的资金结算等。 专用卡发卡企业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是指具备一定条件,并与专用卡发卡企业签订协议,从事专用卡交易转接、数据清分、资金清算等业务的公司。 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资金清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七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当将专用卡资金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进行资金清分及清算。 第八条 专用卡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的原则,确保专用卡资金清算准确、及时,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天津市专用卡发卡企业、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专用卡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发行专用卡,只能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 第十一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应将持卡人缴纳的押金及充值资金于当日至迟次日上午全部转入在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内。 第十二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无权擅自挪用,不得使用任何支付结算工具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 专用卡发卡企业委托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开展清算业务前,应与专用卡资金清算公司、专用卡资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专用卡资金管理协议。协议应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资金结算范围; (二)资金清算、授权扣划结算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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