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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K:房地产业
生效日期:2009-05-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3865
文件页数:6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45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厦门市 【发布文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发布日期】2009-03-14 【生效日期】200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依照本办法实行集中办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办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组织办理、统一送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中心,就近就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第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定并公布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负责实施监督;   (四)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六)组织实施建设服务中心进驻人员的绩效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批办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在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由建设服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同一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统一在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制度。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的建设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规定,编制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提交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   前款规定的办事指南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设立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登记窗口),统一对外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送达等服务。   第九条 进入建设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   (二)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向登记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三)审查过程中需补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交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四)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交登记窗口送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审批部门受理等事项,可以委托登记窗口办理。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作出决定:   (一)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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