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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doc |
所属大类: | 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
行业分类: | K:房地产业 |
生效日期: | 2009-07-01 00:00:00 |
文件星级: | ★ |
文件字数: | 6705 |
文件页数: | 9 |
文件图表: | 0 |
资料语言: | 中文 |
文件大小: | 52KB |
文件简介: | 【发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2009-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 (2009年4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26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5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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