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CLOUMN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8号俊豪名居大厦16-6

邮编:400020

电话:023-89181055 023-89181077

传真:86-23-67959465

网址:www.sbdlawyer.com

Emial:sbdlawyer@126.com

法律法规

首页 / 数据库 / 法律法规
文件名称: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所属大类:公司治理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业分类: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生效日期:2009-10-01 00:00:00
文件星级:
文件字数:7818
文件页数:10
文件图表:0
资料语言:中文
文件大小:54KB
文件简介: 【发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9-07-22 【生效日期】2009-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全国人大网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桥梁容貌管理   第三节 标语和宣传品管理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扬尘治理、建筑垃圾管理等事项,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卫生、工商、旅游、园林绿化、教育、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经同级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推行数字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使用人负责;   (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所有者负责。 ......
文件备注: 
请在右上角注册后下载资料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
*用户名:
昵 称:
邮 箱:
手 机:
*密 码: